经济学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也称为保护宽度,是衡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主要政策工具,扩大保护范围,将加强知识产权持有人对其研发成果的排他性控制权,提高知识产权成果的垄断收益,从而激励权利所有人增加研发投资支出,产生创新促进效果。不过,保护范围过宽也带来市场垄断行为,妨碍先进技术的普及,由此带来的经济非效率问题,将降低社会收益。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保护期限均为控制知识产权盈利能力的主要政策工具。其中,保护期限一般由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具有确定性;而保护范围涵盖内容宽泛、对知识产权所有人行使权利的条文解读往往存在不一致性是知识产权争端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另一方面,经济学意义上的保护范围与法学意义上的保护范围也不同,前者侧重于对非侵权技术或产品需要达到的差异程度的界定,后者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申请与等价知识产权的判断准则。经济学意义上的保护范围一般暗含两种假设:
一是保护范围影响知识产权技术或产品的市场规模和盈利能力。保护范围决定着非侵权替代品与知识产权产品的相近程度,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阻止竞争对手出售相近的替代品来获得保护。保护范围宽泛,意味着可以排除市场上的替代品,巩固权利产品垄断地位,赚取更高的垄断租金。
二是保护范围可以微调权利人收益。当知识产权产品具有替代产品时,根据假设一可知,替代品的市场进入将导致权利产品的价格低于垄断定价,降低知识产权盈利能力。为避免竞争对手研发替代产品,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开展技术许可、转让等技术交易,通过允许竞争厂商使用受保护技术,获得知识产权转让收入。收入大小取决于替代产品的预期发明成本。发明成本越低,技术转让价格越接近市场价格。保护范围通过调控相似知识产权的发明成本,微调创新者收益。因此,如果保护范围过窄,知识产权垄断带来的盈利性下降,将导致企业研发动力不足、研发投资下降,妨碍知识产权发挥创新激励作用。如果保护范围过宽则带来社会福利净损失,产生诸如研发支出的无效重复投入、企业过度竞争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