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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变化
    自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实行“亲专利政策”以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在国际社会一度盛行。近年来,随着新技术的迅速普及与全球化、网络化的加快发展,开放式创新逐渐成为主流。在该模式下,保护范围过宽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明显超过创新激励收益,这成为当前发达国家国内要求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动因。不过,在对外关系上,发达国家依然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后发国家在其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需要引进发达国家的研发技术,此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在短期内将形成价格垄断,降低社会收益(Deardorff,1992)。如何突破保护范围扩大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分利用其激励创新的正面效应,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重要课题。
    我国自1984年通过《专利法》以来,各种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陆续出台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政策工具运用日趋成熟。以《专利法》的三次修订为例,在1992年第一次修订中,增加了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等内容;2000年第二次修订,明确提出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则,并加大对尚不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较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措施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在2008年第三次修订中,除继续加强专利权保护外,更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创新能力提高的功能,充分体现了我国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宗旨。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政策措施主要表现为保护对象类型的增加和执法能力的增强。在保护对象类型上,2008年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2009年加大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同年,开展第五次全国范围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规范网络版权秩序。在执行能力方面,2010年在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强调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2011年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审批登记能力建设,审批登记质量与效率均有新突破。
    上述措施对企业研发投资的作用效果如何,应当同时采取哪些协调措施避免社会福利损失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亟需解决的问题。上述模型表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创新激励效果呈倒U型变化。即当一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较窄时,加强保护,能够促进技术创新;而在保护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后,继续强化保护,将导致技术过度垄断,反而阻碍创新。只有确定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同时出台相应配套措施才能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的正向作用,抑制其对社会收益的负面影响。
    (1)建立知识产权指标考核体系,鼓励企业提高研发支出
    分析结果显示,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增加企业研发支出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具有一定的研发投资规模。只有研发投资达到一定水平之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增加企业的创新研发支出。由此应当采取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不过,由于政府的监督能力有限,企业存在利用优惠政策漏洞牟利的“败德行为”动机。例如,骗取国家税收弥补企业的资金缺口;申请大量垃圾专利粉饰业绩等。另一方面,奖励措施容易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企业研发投资重复投入。为此,应当建立合理的知识产权指标评价体系,对真正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贷款利率优惠;对企业用于研发的投资部分,加大优惠力度;对发明专利授权量占企业专利授权量较高比例的企业给予更多的经费支持。该体系有助于为政策激励机制引入市场化元素,实现公共资源有效利用、防止政策效应递减。
    (2)建立知识产权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企业间的技术交易
    分析结果显示,通过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交易推广知识产权,不仅可以增加社会收益,还可以增加研发企业利润,激励其增加研发投资。因此,营造良好的技术交易环境,降低交易费用,可以使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
    为保障技术交易顺利开展,除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外,还需要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技术信息。目前,我国企业技术信息大多来自企业内部,来自其他企业和高科院所的外部有效信息不足。特别是中小企业,相比大企业,信息渠道较少,很难获得图书馆等信息机构的服务,也缺乏对信息的权威性识别和挑选。为充分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建立企业技术信息网络平台以捕捉国内外技术的最新动向;二是与高科院所等研究机构建立长期合作的技术研发平台,依靠专家智慧、整合社会资源;三是完善企业技术信息检索环境。将企业、高校的检索系统与知识产权局系统相衔接,融会各部门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3)整备司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在保障企业知识产权收益的同时,抑制过度垄断
    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可以提高知识产权盈利水平,增加研发企业利润。这将激励企业在其自身利益驱使下,自觉加大研发投资支出,从事创新活动。为保障这一机制的顺利进行,需要在扩大保护范围的同时,整备司法环境,最大限度降低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对侵权行为形成威慑力,切实保障企业获得知识产权收益。
    另一方面,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短期内将降低技术引进企业的收益,不利于技术推广,并可能助长垄断行为,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因此,需要政府采取相关措施,如立法规定强制执行原则、例外原则等做法,抑制过度垄断;还需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现象出现,避免技术领先企业采用“专利丛林”、“潜水艇专利”等方式阻止竞争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垄断技术。
    综上所述,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规定,应当以能否增加研发投资为衡量标准,以激励创新、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为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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