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地理标记及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认为,“识别商标源自某成员地域内,或许该地域内特定地区或地点的标志,而地理身份赋予商品以特定的质量信誉及其它特征”为地理标记。上述定义把地理标志归结为第一,产地或者货源供应地的标志。它和证明商标具有同等或者相类似的功能,是产地的证明;第二,商品质量的标志。由于证明产地,于是就和原产地产品特定的品质联系在一起,这点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功能相同或相类似;第三,体现产品的独特功能,特别是农产品,在我国辽阔的疆域中,有许多功能特别的产品名扬四海。这些特点不但体现了几千年文明古国的技术根底,而且要有地理环境气候士壤的因素所决定。否则难以形成专业特色。
为了保护这种特色,《巴黎公约》第10条规定了“对标有虚假的货源或生产标记的商品输入时予以扣押”的条款。该条款适用于直接或间接使用虚假的货源标志生产者制造者或商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质量管理法》第18条、20条都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有利于为社会主义市场提供更多的特色产品,丰富百姓的生活,有利于发展经济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可是在日常生活中,地名标记成为注册商标后会带来许多麻烦,一旦商标成了名牌,如何维权就产生了问题。许多人认为,地名是“老祖宗留下的财产”,人人都可享用,由此而来给执法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另外,地理名称商标内涵单一,无法体现当今商业运营中的品牌创意,所以我国的法律上至今还无法定位。对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共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能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也不能作为未注册商标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