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
商标的使用许可是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产品发展整体概念的组成部分。与商标的转让所不同的是,商标的使用许可是表现在商标主体,即商标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他人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只享受按合同规定的使用权,对于所有人来说,其实质是商标使用主体的扩展和延伸。
1)虽然商标的使用许可无须报请工商机关批准,但“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统一格式填写表格,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当地)商标局备案。虽然我国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是强制性的,但在我国的商标法条款中又找不出“未备案的合同无效的条款”,所以按照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时生效的规定,未备案的合同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保护商标专用权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商标局刊登的《商标公告》,不但使执法机关有了执法依据,而且使消费者周知,这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有好处。
2)使用许可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商标局不作具体规定,但商标局同时又认为,合同备案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10年有效期。如合同期长于备案期,则商标局允许签约双方办理“续展备案”,直到双方合同期满为止。
3)使用许可合同随着商标的有效期延伸,注册商标到期后办理续展于续,许可期限自动顺延,如不续展,许可合同即终止。
4)按照离标法“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要求,许可人应对被许可人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查。一旦发现被许可方有任何违约行为(如产品质量低劣达不到合约规定的要求,私自改变商标图案,不按合约要求标明真实的生产者地址等行为),许可人可以向被许可人提出终止合同,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要求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