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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商标方面除了第二节和第三节中提到的《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条约》等国际商标注册协定之外,为了在具体工作中实施操作,达到统一和方便,又建立了两个国际协定,这就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和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维也纳协定)。尼斯协定即国际分类,分类的确定基于两个原则,即根据商品的原料和根据商品的用途。分类只是一种商品检索的管理工具,与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无关,但一个统一分类的《协定》诞生,在国际大家庭中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大大方便了商标注册申请检索工作的开展,改变了以前国与国,国际和国内之间因分类不同检索难以对比,无法统一的弊端,克服了许多不该发生的纠纷和争端加快了注册步伐。采用国际分类的结果,不但对本国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工业发展有利,而且国际意义重大,对其它国家乃至于整个世界的工业化进程意义重大。
    1957年以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各国只能实行自已所规定的商品分类,这种分类既不规范,更不可能统一。例如,中国的商品分类是78类;英国的注册簿为50类;韩国为53;联邦德国为41类;西班牙为100类;法国为80类;泰国和其它英联邦国家沿用英国分类法。这种各自为政、相互独立的分类结果,在国际大家庭的商标注册中造成管理混乱,申请进度缓慢。由于分类的不同,因此,各国的商品归类也各不相同。以我国为例,按原先的分类标准,布料及纺织品为57类,但国际分类为24类。这样,我国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原件复印本在国际注册中就难以直接作为对照基础,形成人为的障碍,对我国商标到国外申请注册或国外商标到我国申请注册都增加了难度。因此,在国际大家庭中必须有个统一标准的国际分类。在许多成员国的倡议下,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了《尼斯协定》,称为国际分类,并在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和1977年5月13日在维也纳进行了两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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