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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 HAPPY商标注册的碰撞案
    《Tirps协议》第17条指出,各国商标法应考虑对商标权作出必须的限制。
    商标权、版权、专利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赋予了保护的职能。其目的是倡导人类智慧成果的开拓,鼓励创造发明活动的展开,以推动社会和科技的进步。但是,如果人们单纯地以商业利润为驱动力,投机取巧,滥用权力,其负面的影响也会限制社会的进步。为了达到社会发展中的平衡,使商标管理更趋完整、更科学,法律在对合法商标充分保护的基础上,也规定了必要的限制,商标法中的防止抢注和攀缘取利便是这种限制的一部分。M公司幸福商标在申请英国注册过程受到了喜字商标的阻碍,说明了商标工作者必须认识这种“限制”的重要。
    M公司的幸福牌童毯,在东南亚各国,特别是在新加坡销售多年,有很好的声誉。但遗憾的是商标一直未在新加坡获得注册。根据业务的发展,申请幸福牌注册十分必要。但新加坡商标法15(2)规定,“特别商品或者是等级商品,如果没有在英国获得相同类别的注册,不能在新加坡申请”。为此,M公司于1986年向英国专利局提出了注册申请。不久,英方审查官发来初审报告:“一个已注册在先的 HAPPY(喜牌)商标已经先于在纺织品类注册在案,其类别和英文名字同你方申请的注册商标相同。”据此,M公司的幸福商标将无法获得注册。但审查官同时在报告中又提出:如果你方仍然希望申请注册,你方提出的任何细节都会作出审查。”你们也有权利向任何审查官提出听证,为该商标进行争辩。此权利从发文之日起,2个月为限,否则申请被撤销。办理这类相碰撞的商标申请是相当棘手的。大多数后申请者,往往会缺乏信心放弃了事,但M公司的“幸福”牌童毯是老牌子,产品的出口有着悠久的历史,是几代职工勤奋努力的结晶,不允许轻易言退。后来幸福牌终于在英国注册成功,M公司开创了在申请国外商标注册中,力克有注册在先商标异议的先例根据英国的法律,M公司要取得幸福牌商标注册成功,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之一:
    1.注册在先的喜牌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者在M公司幸福商标所申请的同一类别的同一品种上,已经停止使用;
    2.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自愿撤销其注册权益或者撤销后请者相同商标注册类别的同一产品注册权;
    3.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书面同意后申请者在英国注册;
    4.因为英国是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如果后申请者能提供此商标在英国使用7年或更长时间的使用证明。
    上述条件中的第4项难以实现,为了在13项条件中寻找有利于我方的机会,M公司果断地采取了以下措施:
    1.请英国代理律师,同注册在先的商标主公开接触,征询是否可能同意实行第2第3条意见,由于对方很快拒绝,所以M公司又采取了另一条措施
    2.M公司化了100英镑,请英国的代理律师委托新加坡同行,在当地调查先注册商标喜牌所有人。不久,英国律师发来了有下面一段文字的调查报告:“一位很有名望的新加坡律师进行了详细调查,在当地的电话号簿中,或者在本地的注册商业名单中,无法找到任何注册在先公司的参考资料。然后,我们将对此事的结果,交给了代表该(注册在先)公司的联合王国律师”。
    看了上述报告后,M公司大为惊喜。可以判断,注册在先的对方公司,要么已经倒闭破产,要么他们的原先注册,仅仅是一种“攀缘取利”的投机行为。一家依靠抢注他人有名望商标,转而以索取转让费的空头公司,不可能有任何直接使用证据。
    对方在收到他们在联合王国的代理律师的报告后十分吃惊,知道大势已去,再也无法保留其注册权益,因而提出“愿意以500英镑的价格转让其已注册的喜牌商标”。但已经胜券在握的M公司,不愿白白化去无谓的500英镑,也不想买下已经弃而无用的喜牌商标。故而声明:我方采用的是“幸福”牌商标,对“喜”牌没有兴趣。同时釆取了以下措施
    3.提出撤销“喜”牌商标的申请
    申请于1987年8月16日提出,并附上有如下内容的“案件声明”书一份
    (1)申请人的要求,以及身份介绍;
    (2)简述对先注册商标人的调查结果;
    (3)说明和对方交涉的结果
    ;(4)表明申请人对撤销注册在案商标的原则立场。在接到上述文件后,英方专利局又同时把该申请副本转寄到了先注册商标主。然而,对方已无任何反馈,据说连律师费也赖了帐,M公司幸福商标注册获得了成功。
    案例剖析
    1.商标的国外注册,是一件复杂繁琐的工作。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市场的竞争在于商品,而商品的竞争,往往体现在品牌的争夺激烈而无情。所以,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足为奇,切不可轻易撤销申请。
    2.注意有效期。继续申请提出听证、进行抗争、按法律的规定案件可以延续,给申请人提供了时间,否则,申请被撤销。
    3.同意代理律师和先注册人公开接触是必要的,没有这种接触,就无法了解先注册人的态度。在某些案例中,也有碰到通过同先注册人协商达成妥协的实例。比如,先注册人同意后申请人的商标,在某个特定的(先注册人不准备使用)商品上注册,或者后申请人声明不对先注册人的商标使用提出异议而达成调解,这种处理方法对双方都有好处。另外,即使先注册人不同意后申请者的要求,后申请者也可以了解到先申请者的态度。
    4.碰到顶牛的案件,应大胆地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关于调查费用,M公司在这项调查中仅化了100英镑。在一般情况下,代理律师事先会通报,不会发生无限制收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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