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我国海关同时保护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但国际上,如新加坡等国海关,只保护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对专利权不予保护。同样,与很多国家海关保护知识产权不同,我国海关对进口货物和出口货物同等对待,在对知识产权进行进口环节的保护的同时,还进行出口环节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保护的权利范围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范围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我国海关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查处在进出境环节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核准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海关依法在进出境环节保护上述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非法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进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海关保护上述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禁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出口复制发行的作品,未经录音录像制造者许可,进出口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因此,海关可运用法律赋予其的检查权、查验权、处罚权等权力调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并对侵权货物处以没收和对侵权人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