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专利侵权判定的确定性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是上位概念表述的技术特征的解释问题。上位概念通常覆盖下位概念,在侵权判定时,一般来说,只要被控侵权产品所具有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下位概念,就应当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如“安全电热毯”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用了“传热液”这一概念,被控侵权产品用的传热液是水,显然,传热液是水的上位概念,但是,专利说明书已明确说明用水作传热液是现有技术,并且用水作传热液会导致结冰而将软管折断,所以说明书记载的实施方式是用冷冻剂作传热液,可以克服水作传热液的缺陷。如果对传热液这一上位概念在解释时不作限定,将水或者类似于水的液体排除在外,显然对被控侵权人不公平。所以,有关上位概念的解释,应根据说明书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联想到的实施方式来进行解释。这样也就与审查指南一致了。审查指南认为,下位概念破坏上位概念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上位概念不破坏下位概念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所具有的技术特征是下位概念,且专利说明书并没有具体描述这种下位概念的实施方式,而普通技术人员也无法联想到,仍然没有落入用上位概念所表述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是开放式、半开放式表述的技术特征的解释问题。这种专利权利要求的表述往往使用于化学发明专利。对于以开放式或者半开放式表述的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是否具体描述了在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到的其他化学组分。说明书已经描述到的,可以将该部分解释进权利要求中;如果没有描述到,则不能任意扩大,应仅限于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那些组分。
三是功能、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的解释问题。一般应根据说明书中对该技术特征实施方式的具体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明了和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具体实施方式为限。说明书仅描述了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的,应当将该技术特征解释为仅覆盖了这一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说明书描述了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多种具体实施方式,而且权利要求记载的功能或者效果技术特征是对这些具体实施方式所共有的功能或者效果的适当概括的,应当将该技术特征解释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
四是含有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的解释问题。如果权利要求记载的一项技术特征含有限制性的数值范围,一般不应将该数值范围以外的数值解释为该数值范围所限定的技术特征的等同技术特征。例如,权利要求为“铜的含量为30~70克”,那么,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为铜的,其铜含量为29克,则不能以29克与30克接近而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理由是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限定的保护范围已经很宽,如果再予以扩大,则对于社会公众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