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认定问题研讨
近似商标作为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见诸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近似商标问题又进一步作出了司法解释。该解释的第九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近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第二,既要对商标整体进行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第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上面的这些规定是我们理解和判断近似商标的主要依据,对于法院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能够进一步理解到:第一,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是相对应的概念。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和认知上无差别或者基本无差别。对比近似商标而言,相同商标侵权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也比较容易判断。而近似商标侵权的认定,则是审理商标纠纷案件的难点,其认定的质量如何,甚至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公正性和执法的统一性。第二,近似商标以注册商标为存在条件和评判标准,法院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以严格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的核准注册商标作为条件和依据的。因此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认定中所说的近似商标。第三,判断被控侵权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的前提,是两个商标必须用于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换言之,两个商标下的商品,不是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则不存在近似商标的问题。相同商品的含义比较容易理解。关于类似商品的含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三个内容,其一,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其二,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其三,商品与服务的类似是指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近似,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新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由国家商标局依据上述分类表发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虽不能作为依据,但可以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