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成员国的主要权利是:
①保护本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内享受“国民待遇”。
②按照巴黎公约规定参加本联盟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其他会议。
③取得本联盟国际局关于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的所有正式文件或技术性资料。
2.成员国的主要义务是:
①遮守公约中有关“国民待遇”、“优先权”以及其他保护商标方面的规定。
②建立主管商标的机构。
③向国际局提供本国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法规、文件和出版物。
④缴纳会费。会费分为七个等级,由成员国自行选择缴纳那个等级的会费。巴黎公约第十六条(4)(a)规定“为了规定对预算的应缴份额,本联盟成员国应照以下规定按所属等级的单位为基础缴纳年度会费”。(b)项又规定“除已定等级者外,每一个国家应在交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同时,表明自已愿意属那一级。任何国家都可以改变其等级,如要改变为较低的等级,必须在大会的一届例会上声明。这种变动应在该例会后的下一日历年开始时生效”。可见,成员国可以视自己的经济能力随时选择其缴纳会费的等级。但对拖欠会费不缴纳的,如所欠金额相当于或超过前两个整年的会费金额时,就不能在它是其中成员的本联盟中的任何机构内行使表决权。除非有不可避免的情况发生时方可排除这种制约。所以,成员国缴纳会费是一项必须履行的义务。否则,其权利就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