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联盟的组织机构
1.联盟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大会成员国由接受巴黎公约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约束的国家组成。每国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并辅之以若干副代表、顾问、专家参加。不是大会成员国的联盟成员国可以派观察员列席会议。其任务是审批总干事有关本联盟活动的报告,并就本联盟主管范围内的事项对其作必要的指示,选举执行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和活动:核准联盟计划及3年的预算、决算;成立专家委员会或工作组接纳新成员,批准参加本联盟大会的观察员;通过本身的议事规则;行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赋予它的权利。一个成员国只能有一票表决权,大会成员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2.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大会成员国中选出的国家组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所在地在执行委员会中有当然代表。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数目应相当于大会成员国的1/4,其委员可连选连任,但数目不得超过2/3,其他的成员国可派出观察员列席会议。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由总干事召集。公约规定最好是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调委员会同时同地召开。每一个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有一票表决权,超过半数便构成法定人数。
执行委员会的任务是拟定大会议事日程草案,提出联盟计划和三年预算决算的决议,批准年度计划和预算以及通过执行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等。
3.国际局。国际局是联盟主管行政事务的办事机构,由本联盟事务局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事务局合并而成。主要任务是汇总、公布有关保护工业产权方面的情报,并向成员国提供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情报,出版月刊,进行有关促进工业产权保护的研究和提供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