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特殊标志注册申请
根据国务院1996年7月发布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的申请,商标局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一个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特殊标志的申请受理事宜。
(1)特殊标志的概念: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此定义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要件:①特殊标志的使用范围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社会公益活动;②申请使用特殊标志的活动必须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⑤特殊标志的内容是指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
(2)特殊标志的申请人:特殊标志的申请人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使用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
(3)办理特殊标志申请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和项目:A.申请人名称、地址,并加盖申请人章截;B.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C.特殊标志种类(文化、体育、科研或其他)及其设计说明;D.特殊标志名称(需写全称)、申请保护期间(时间不超过4年,保护期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E.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活动名称、活动期间、活动场所及活动内容;F.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商品或服务名称一栏可直接填写类别及类名,不必填写组名及具体商品或服务名称;G,特殊标志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或用照片代替,图样的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须将一张黑白图样贴于指定格内,另附5张图样;指定颜色的,送着色图样5张,另附黑白墨稿1张;H.通过代理人办理的,写明代理人名称及地址,并加盖代理人章戳;1.交纳规费。
(4)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在呈送特殊标志申请书的同时,还须提交下列文件:A.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B.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C.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申请人即成为特殊标志的所有人,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广告、纪念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该标志,并可以许可他人在经核准登记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
(6)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的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