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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答辩书的形式审查
    商标局收到异议答辩书后也要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1)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答辩。《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答辩期限是30天,自被异议人收到异议书副本之日起计算。商标局送交异议书副本是通过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办理,以邮寄信封上加盖的落地邮戳日期为被异议人的收到日期,如果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在答辩时应当附送其收到日期的证据,例如收到的信封原件或复印件,以供商标局审查使用。
    (2)答辩人的名义是否与《商标公告》上刊登的被异议人的名义相一致。有的企业申请注册商标之后名称发生了变更,这类企业在进行商标异议答辩时应提供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否则,直接以新的名称作出的异议答辩属于未按规定进行答辩的情形,缺乏效力。
    (3)答辩书是否有答辩人的原始公章(或签字)。如果缺少上述內容,将被视为缺乏效力而被要求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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