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裁定书
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商标局通知异议案件当事人裁定结果的法律文书。裁定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1)标题,包括发文单位、发文编号和发文内容三个部分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商标异字第0200号“张学友 ZHANG XUE YOU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2)主送,即列明异议裁定书针对的当事人
按照异议人在前、被异议人在后的顺序排列,一般为双方当事人。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异议人针对同一商标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商标局采取并案审理、一次裁定的方式,针对多方当事人发出裁定书。
(3)案情简述
例如:北京天平商标代理公司代理张学友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潮阳市XX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645期《商标公告》第12113221号“张学友 ZHANG XUE Y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30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4)异议人的异议理由
叙明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的理由。
(5)答辩人的答辩理由
如果答辩人按期进行了答辩,叙明其答辩理由。
(6)裁定内容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按照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认定,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其理由是否成立。商标局只就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认定和分析,不涉及其他。
(7)裁定结果
商标局在本部分叙明依据的法律条款和裁定结果,例如: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商标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211322号“张学友 ZHANG XUE YOU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8)告知当事人的复审权利
此部分为格式内容,行文如下:依据《商标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9)裁定日期和商标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