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机构的名称设置与性质
《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这一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专门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行政执法机构。
从名称上看,商标评审机构的全称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法律文书中也可以直接称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这里特别提出名称问题并不是多余的。虽然根据1982年的《商标法》就成立了专门的商标复审机构——商标评审委员会,但多年以来,在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中仍然时有发生名称错误。例如,有的错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当作是商标局的下属机构,误称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甚至误称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处”;有的则错加抬头写为“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这些名称错误并不是细枝末节的小问题,一方面它有损于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严格说来应是有关法律文书不符合商标评审的形式审查要求。
从目前的机构设置来看,商标评审委员会共设有四个职能处,分别为综合处、案件审理一处、案件审理二处、应诉处。商标评审案件的形式审査工作由综合处承担。商标评审案件的实质审查工作则分别由案件审理一处、案件审理二处承担。鉴于新修改的《商标法》将商标评审案件纳入了司法监督的范围,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内设立了应诉处,负责商标评审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的应诉工作。
从性质上看,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的行政执法机构,级别相同,互不隶属,但在职能上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都是商标确权行政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某些复审案件的审理带有行政复议的性质,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并不是商标局行政决定的当然复议机构,而是根据商标法的授权专门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行政裁决机构。同时,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裁定不再是终局裁决,而要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