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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虽然是合同双方的一种民事行为,他人一般不得干预,但鉴于商标是一种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注册人在行使其商标权利的同时,还负有一定的义务,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了一些管理措施:
    (1)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之所以能起到让消费者“认牌购物”的功能,主要是因为商标与具有一定质量的商品和一定信誉的企业相联系,消费者对商标产生了一种信赖。如果消费者所信赖的商标所标识的商品不具有其信赖的质量,将不可避免地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商标法》第40条第1款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其目的是保证使用同样商标的商品都具有基本相同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注册人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也同样适用于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人疏于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情形。如果许可人没有尽到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责任,致使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将受到直至撤销其注册商标的行政处罚。
    (2)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与上述理由相同,对被许可人来讲,他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如果被许可人没有尽到这一责任,不仅应当承担对许可人的违约责任,还可能受到予以通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3)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在商品上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是为了使消费者知晓商品的生产者和商品的产地。在商标使用许可的场合,《商标法》第40条第2款要求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其日的也是为了防止商标使用许可行为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生产者和商品产地产生误解,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本款要求被许可人必须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但在许可使用服务商标的场合,则应有所变通。由于服务所具有的无形特性,使得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无法直接在其提供的服务上标明其名称及地址。因此,服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可以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让消费者了解其名称及地址,如在其服务提供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在其提供服务的工具上标明,在交付消费者的商业文书上标明等,以履行此项义务。
    (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进一步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对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予以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程序
    为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1997年8月1日,商标局制定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③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④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⑤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⑥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填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并附送相应的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但可以只报送一份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如果该商标办理过转让、续展、变更等手续,一定要附上商标局出具的相应证明的复印件。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使用的商标数量缴纳备案费。缴纳备案费可以采取直接向商标局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缴纳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有关商标业务收费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①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
    ②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
    ③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所提供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
    ④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
    ⑤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
    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本办法第6条所列内容的;
    ⑦备案申请缺少本办法第7条所列书件的;
    ⑧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
    ⑨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来附中文译本的;
    ⑩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2期《商标公告》上。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商标局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许可人应当自收到退回备案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再报送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①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变更的;
    ②许可使用的期限变更的
    ③许可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④其他应当重新申请备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①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②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
    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
    ④其他需要通知的情形。
    该办法还规定,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5条的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具体存查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新制定的《商标法条例》已经删除了存查的规定,因此,该办法的这一规定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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