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其签订、成立、生效和履行等都应受我国合同法的调整,符合合同法的平等、自由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商标使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是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他们之间依法自行设立的,就其义务而言,主要是一种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还存在一些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性质,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
(1)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许可人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①许可人依合同的约定享有收取商标许可费的权利;
②监督被许可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被许可商标的权利;
③在被许可人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收回商标使用权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
许可人主要承担如下义务:
①许可人有提供真实合法的被许可商标的义务;
②保证被许可人不受任何商标侵权控告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③对于独占许可的,许可人自己应当停止使用并且不再许可他人使用;对排他许可的,许可人不得将被许可商标再许可给他人使用。
(2)被许可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许可人的权利
①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使用约定的注册商标的权利;
②对于排他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不再将被许可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对于独占许可的,监督许可人以及其他人不再使用被许可商标。
被许可人的义务:
①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的义务;
②不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和限制使用被许可商标的义务;
③发现商标的侵权行为,被许可人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许可人查处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