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 DISCOVERY CHANNEL”及图形商标专用权案
2001年11月12日,柳沈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代理美国探索传播公司,就中国工程图学学会《发现?图形科普》杂志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杂志封面和扉页上擅自使用“ DISCOVERY CHANNEL”及图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一事,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请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美国探索传播公司1985年在美国创办了一个名为“ THE DISCOVERY CHANNEI”的有线电视频道,播出的节目涉及人文、历史、自然科学军事、地理和探险传奇等领域。目前,该节目已经在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播出,荣获多项有一定影响的传媒奖项。1995年7月,美国探索传播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订合作协议,旗下“探索频道”和“学习频道”的电视节目开始在中央电视台播出。迄今为止,美国探索传播公司已经和我国三十多个省市电视台以及中国国际航空有限公司签订了节目播出协议,并授权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在中国出版发行“ THE DISCOVERY CHANNEL”节目的VCD、DVD。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美国探索传播公司使用在电视广播等服务项目上的“ DISCOVERY CHANNEL”及图形商标广泛使用于世界各地,已为公众所熟知。中国工程图学学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发现?图形科普》杂志封面和扉页上使用该商标,杂志的内容也大量使用了美国探索传播公司享有版权的图片作品,鉴于杂志等印刷出版物与电视广播节目同属传媒领域,因此,该学会的行为足以误导公众错误地认为其杂志与美国探索传播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不正当地利用了“ DISCOVERY CHANNEL”及图形注册商标的良好声誉。为准确定性,慎重处理本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请示,请求将“ DISCOVERY CHANNEL”及图形注册商标按驰名商标给予跨类别扩大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认为美国探索传播公司制作的电视节目已经覆盖全世界150多个国家,且在我国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30多家省市电视台及有线电视台以“科学探索”或者“探索奥秘”等栏目播出,具有较高知名度。中国工程图学学会在其出版的《发现?图形科普》杂志上擅自使用美国探索传播公司的DISCOVERY CHANNEL”及图形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误认该杂志与美国探索传播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最后以双方和解告终,中国工程图学学会在其出版的《发现?图形科普》杂志的封面和扉页等处删除了出现美国探索传播公司的“ DISCOVERYCHANNET”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有关内容。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
长期以来,“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在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中一直有不同的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0年下发的《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修改前的《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指的行为。其他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4)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知名度较高且显著性较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而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商标的显著性或者声誉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第38条第(4)项的规定个案处理。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商标侵权案件日益复杂化、商标侵权行为日趋多样性的客观要求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据此规定查处了“雀巢”商标使用于油漆商品、箭牌图形商标使用于“吓一跳”玩具商品等案件。本案中,考虑到“DSCOⅤERYCHANNEL”及图形注册商标的较高知名度和独创性,因此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增加了三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作为适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内容的补充,其中第二种行为是: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要承担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此类行为不仅发生在行为人违法注册或者开始违法使用阶段,还会发生行为人长期使用或者持续使用,并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阶段,因此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对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