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案
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案2002年5月19日,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中发现澄城卷烟厂擅自在其生产的卷烟箱包装、条包装、盒包装以及烟支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遂于2002年6月2日正式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00年10月20日起,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迎奥运”用语、“北京2008。”标志以及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口号“新北京,新奥运”等,至案发日止,生产涉嫌侵权的卷烟3298件,违法所得2.96万元。
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澄城卷烟厂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4条第(2)款所述的侵权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权的条包装、盒包装36.8万张
3.没收违法所得2.96万元,罚款2.96万元,两项合计5.92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案件。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和奥运精神的象征,也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奥运会主办国家的重要知识产权,在奥运会和奥林匹克运动改革与发展的进程中显现出日渐增长的市场价值。2001年7月13日,北京取得了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权。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合同》的要求,作为主办国家,我国有义务对奥林匹克标志这个特殊的特殊标志给予充分保护。《北京2008年奥运会申办报告》明确承诺中国立法机构和政府将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颁布保护国际奥委会权益的法规。2000年12月1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代表国务院就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签署了声明,声明进一步指出:“中国已经制定并正在不断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中国政府还将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为2008年奥运会以及奥林匹克标志等制定有关法规。中国政府保证以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据,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对奥林匹克标志、徽记、图标、标识和其他所有与奥林匹克有关的记号和名称进行充分和持续的法律保护。”作为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包括《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在内的现有法律、法规都不能完全适应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要求,具体表现在:
(1)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没有期限的限制,它是一次性延续下来的;
(2)奥林匹克标志不需要行政机关授权,其权利是自然产生的;
(3)奥林匹克标志的内涵十分丰富,涵盖了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4)奥林匹克标志涉及的利益关系比较广泛,涉及到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举办国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及标志的合法使用人等方方面面。
因此,2002年2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保护奥林匹克标志这一重要职责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应出台了《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上述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实施,树立了我国坚决履行国际承诺的良好形象,必将推动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水平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