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标志商标
什么是三维标志商标?
所谓三维标志商标又称立体商标、外形商标、三维商标,它是用长、宽、高互相垂直的三维坐标、即利用透视原理来确定立体实物所构成的标志。与人们通常所见的二维平面商标不同,三维标志商标比平面商标具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它是以立体物质形态出现的标志。这种形态的表现形式有四种:一是与商品无关的普通立体图形,最常见的一种立体商标是在平面图形商标的基础上立体化以后形成的,海尔兄弟、米其林轮胎人、肯德基的桑得斯上校、麦当劳“叔叔”;二是商品包装的外形,在商业激烈竞争的氛围中,使用设计精美的包装已成为一些企业的竞争手段。而通过立体商标来保护这些包装,尤其是设计独特的包装外形则是必然选择。如香水、洗涤剂、各种酒精或非酒精饮料的行业,对包装外形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典型的有可口可乐、酒鬼酒的瓶子;三是商品本身的外形,一般地,商标必须是商品以外的标志,但是,具有显著性或唯一性、能够起到区别商标出处的任何商品本身的特征,包括商品本身的外形,是可以成为普通商标或三维商标的。如瑞士的 TOBLERONE(三角)、美国的 HERSAY(好时)巧克力、 ZIPPO打火机等一些商品的外形已在众多国家获得注册;四是商品的部分外形。
哪些三维标志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有以下三种情形不得注册: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2.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3.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作为申请注册的立体商标,首先要满足《商标法》所规定的一般要求,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同时,还有特别要求,即非功能性。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其形状具有一定的特点,不得与商品本身的形状相同,如不得以某个别致的布娃娃形状在玩具商品上申请注册,如用于苹果商品上的立体商标不能是苹果的形状,如某种很有特点的糕点形状不可以用在糕点商品上;不能是商品发挥作用所需技术效果的形状,如香水的特殊包装形状,如汽车轮胎的圆柱形状;不得使用可能影响或刺激消费欲望的形状,使商品潜在地增值,如钟表店的宝石形状。
以上特别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不合理的垄断使用(参见《商标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