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能够申请商标注册吗
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简称“四段式”,如北京同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的企业名称为‘三段式”,如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双登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波司登服饰有限公司;有的企业名称为“二段式”,如联想集团、红塔集团、雨润集团、双登集团(这里的集团不是法定的组织形式,一般后缀股份有限公司,如雨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段式”越少越反映不出企业的所在区域及行业特点。
根据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部分具有显著性且不与在先商标权利相冲突,是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事实上,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的“字号”基本上都是注册商标,即所谓企业字号与企业名称的一致性。至于企业名称的全称若想以商标形式申请注册的话,则应对名称中的非显著性部分声明放弃专用非显著性部分是指行政区划、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因为,非显著性部分不可能由一家独占使用。如商标局同意申请人声明的,申请商标就有可能获准注册。
特别需要提请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商标纷争的不断涌现,企业名称与商标之争也日渐成为企业维权的一个焦点。长期以来,大多数企业家把精力用在打造品牌上并及时地注册了商标,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企业品牌获准注册了商标,即不等于企业名称也获得了商标的同等保护权。切勿以为其产品和企业字号注册了商标就万事大吉了。实际上,许多企业可能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企业的名气越做越大,以至于品牌成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时却发现,其他地方居然有同名企业存在。
如深圳市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万科”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于2005年初发现山东日照市竟有一家日照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比,除了地域不同,字号、所属行业及公司组织形式均完全相同,但两者却没任何关系。这就容易引起消费者、企业客户的混淆。此案虽在当地法院主持的调解下圆满结束,但由于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核准属地内的企业名称的登记,因而这种情况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按现行法律规定,企业登记注册实行行政区域分级审批制度。比如说家企业在A市注册,另一家与其同名甚至同行业的企业也可以在A市以外的其他地方注册。因为企业登记注册时只查询本辖区内是否有相同的企业字号。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不同行政区划内却有许多相同企业名称的状况(只是行政区划的不同),导致某些企业“巧妙”地利用企业名称傍名牌现象的大量发生。
为此,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5年12月31日制定颁布的《商标审査标准》,允许企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像万科这一情形,过去,公司只能把企业的字号“万科”注册为商标,如今整个企业名称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这就大大增强了利用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抗他人恶意抢注企业名称行为的能力,起码在同行业内对恶意抢注行为可以得到有效扼制。因为,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后,他人再想注册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已无实际意义,并要承担可能性极大的侵权风险。
鉴于此,笔者建言,为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企业应尽早将企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以加大对企业名称的保护和防范,全方位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走品牌发展之路。如:深圳市铜锣湾百货有限公司(注册号:497210)。
对于一些全称太长的企业而言,可以使用企业的简称作为商标,许多国外企业也是这样行事的。如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的全称为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就不及HBM简明扼要。
当然,就万科企业本身而言,除了应尽早将企业名称申请商标注册外,其“万科”商标本身的注册及防御注册也不可小视。经査询,截至2008年6月5日,在所有商品和服务类别中,直接以“万科”申请注册商标的共有97件,其中,“万科”本身申请注册的68件,其余29件是他人申请注册的。但是在同期,他人在各类商品和服务类别中,申请注册与“万科”有某种联系的商标,如万科达、万科龙、万科WK等,则远远超过以上件数。对此,企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