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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似商品或服务是如何判定的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实施。根据该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现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基础,总结多年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制定并对外公布的。
    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区分与判定十分重要。因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能有两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同存在。这也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和商标管理工作者经常需要直面的问题。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的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行使,关系到经济交易的安全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但由于商品和服务项目在不断更新、发展,市场交易的状况也在不断变化,因而对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的变化则在所难免。所以在对商标驳回复审、异议、异议复审、争议、撤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仍会个别涉及到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审查判断问题。
    1.类似商品的判定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材料、生产领域、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类似商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商品的功能、用途
    如果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相近,能够满足消费者相同需求的,则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如手表与钟为类似商品。
    如果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互补性或者需要一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需求的,则判定为类似商品。如手表与表带判定为类似商品。
    (2)商品的原材料成分
    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是决定商品功能、用途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两种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相同或者相近,则判定为类似商品。如肥皂与香皂、香波与浴液为类似商品。
    随着商品的更新换代,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具有可替代性,但不影响商品的功能、用途的,仍可判定为类似商品。如洗面奶与增白霜为类似商品
    (3)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
    如果两种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容易使消费者将两者联系起来,则判定为类似商品。如内裤与卫生衬裤为类似商品。
    (4)商品与零部件
    许多商品是由各个零部件组成的,但不能认为该商品与各零部件或者各零部件之间都属于类似商品,而应当根据两者之间联系程度的通常认知进行判断。如电视机与荧光屏、电视机与家用遥控器为不类似商品,但荧光屏与家用遥控器则为类似商品。
    如果特定零部件的用途是为了配合特定商品的使用功能,而该商品缺该少特定零部件,就无法实现其功能,则判定为类似商品。如眼镜与眼镜架及眼镜盒等为类似商品。
    (5)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
    两种商品由相同行业的厂家生产、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如金属水管与水暖管件等为类似商品。如果两种商品以同一行业为消费群体,或者消费群体具有共性的,则可能判定为类似商品。如宠物食品与牲畜饲料、婴儿奶粉与牛奶制品为类似商品。
    (6)消费习惯
    消費习惯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如果消费者在习惯上可将两种商品相互替代,则可能判定为类似商品。如茶饮料与可乐、麻花与热狗等为类似商品。
    2.类似服务的判定
    类似服务,是指提供的消费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服务。类似服务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服务的目的。两种服务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目的,抑或相互替代亦可满足消费者相同或相近需求的,则判定为类似服务。如美容院与理发店为类似服务。
    (2)服务的内容。提供服务的内容越相近,则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法律服务与知识产权咨询为类似服务。
    (3)服务方式与服务场所。如果服务方式或者服务场所相同,一般地,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则判定为类似服务。如夜总会与俱乐部、卡拉OK、音乐厅等为类似服务。
    (4)服务的对象范围。如果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来自相同或者相近的消费群体,则可能判定为类似服务。如教育与培训、教学与讲课等为类似服务。
    (5)服务的提供者。如果服务的提供者来自相同的行业或者领域,则判定为类似服务。如旅行社与观光旅游旅游预订、旅行陪伴等为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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