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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如何审理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
    涉及以欺骗手段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以《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1.以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必须具备的适用要件
    以弄虚作假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商标注册的,是指引起歧议的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其它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伪造申请书件签章的行为;
    (2)伪造、涂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包括使用虚假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涂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重要登记事项等行为;
    (3)伪造其他证明文件的行为。
    2.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必须具备的适用要件
    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是指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恶意注册的行为。
    此种情形是指在《商标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规定)、第十五条(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的规定)等条款规定的情形之外,确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申请注册引起歧议的,歧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或者撤销已注册商标。
    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适用要件及判定与前述“抢注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要件及判定的基本内容一致,故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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