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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商标的是如何审理的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林山使用”。
    上述规定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抢注的行为。因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标异议、异议复审及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按照《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原则进行个案判定。
    1.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适用要件
    认定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须符合下列条件:
    (1)引起歧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在先申请商标注册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或者虽非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但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判定不予核准注册或者撤销已注册商标;
    (2)引起歧议的商标指定使用在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3)引起歧议的商标与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4)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授权。
    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引起歧议的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撤销请求
    2.代理关系、代表关系的判定
    《商标法》第十五条的内容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旨在制止代理人或代表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抢注行为。该条所述的代理人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代理人,也包括在商事业务往来中可以知晓被代理人商标的经销商。
    代表人系指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晓被代表人商标的个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合伙事务执行人等。
    代理关系或代表关系结束后,代理人或代表人将被代理人商标申请注册致使被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判定不予核准注册或者撤销引起歧议的已注册商标。
    (1)被代理人提供证据证明代理关系的存在
    ①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涉及商标注册代理条款的证据
    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凭证等能够证明商事业务往来关系中所涉及的商标注册代理文书的证据;
    ③其它可以证明商标注册代理关系的证据。
    (2)被代表人提供证据证明代表关系的存在
    ①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②企业的工资表、劳动合同、任职文件、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
    ③其他可以证明代表人具有从属于被代表人的特定身份执行职务行为而可以知晓被代表人商标的证据。
    3.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商标
    (1)被代理人商标的类型
    在合同或者授权委托中载明的被代理人商标;
    如当事人无约定,在代理关系已经确定时,被代理人在其被代理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视为被代理人商标;
    ③如当事人无约定,代理人在其所代理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若因代理人自己的广告宣传等使用行为,已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系表示被代理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则视为被代理人的商标。
    (2)被代表人商标的类型
    ①被代表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②其他依法属于被代表人的商标
    4.歧议商标是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的
    引起歧议的商标是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或者虽不以代理人或代表人名义申请注册,但有证据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代理人或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判定不予核准注册或者撤销已注册商标。
    5.对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保护范围
    对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也及于该商标的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换言之,即代理人或代表人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不仅仅限于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而且也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近似的标志。
    6.代理人、代表人取得商标注册授权的判定
    (1)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所作出授权的内容应当包括代理人代表人可以注册的商标及商品或服务,且授权意思表示清楚明确。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应当提交以下证据证明授权事实的存在:
    ①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代理人代表人所出具的书面授权文件;
    ②其他可以认定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代理人、代表人作出的授权意思明确表示的证据。
    (3)代理人、代表人虽然在申请注册时未取得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明确授权,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对该申请注册行为进行了事后追认的,视为代理人、代表人取得了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授权。
    7.利害关系人的判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即禁止性商标注册规定),除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引起歧义的注册商标。下列主体为利害关系人:
    (1)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合法继受人;
    (2)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
    (3)其它有证据证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是否为利害关系人,以提出商标评审申请日为基准日。但在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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