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主管部门是如何对商标确权的
所谓商标确权,我们的定义为:商标确权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涉及权属纠纷的商标履行审査、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裁定、行政决定、司法判决等一系列规定程序,确认商标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权利关系的总和。简言之,顾名思义,商标确权就是对商标权利的确立、确定和确认。归根到底,商标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其本质属性为权利主体的私权。民事权利主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资格与能力。说白了,商标确权就是对权利主体财产的认可,只是这一财产的表现形式往往是无形性、潜在性、预期性有时甚至是虚拟性的。
作为无形财产(资产),商标权蕴藏的财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因为,商标的财产价值主要不是指创立、使用和维护所支出的成本,而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收益能力。这取决于商标标示商品的主要指标在市场上的领先程度、商标收益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商标向国外领土延伸及在国际市场发展的潜能、商标保护的力度等,这些因素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着商标的收益能力。
当然,商标权也是一种与人身有关的财产权,它可以通过使用、许可、转让等形式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
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商标确权的主要方式是注册与保护。只有注册,才能享受有效的保护。注册是确认商标专用权归属的一个过程,是商标确权的首要步骤。更重要的是,如果某个申请商标最终被驳回而不予注册,相对而言,其理由一般是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即不予注册的相对理由。果若如此,则:方面,这也是对在先注册商标的一种保护;另一方面,他人在市场营销中若继续使用该商标,定会遭到在先权利人要求保护而被投诉,进而受到法律禁止。同时,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常常也会对商标权属关系给予确认,最直接的方法就是查证《商标注册证》。注册证难以说明问题的,经讨论、研究、请示上级及至上级批复。此类程序,事实上也是商标确权的过程。因此,商标确权,不仅仅是商标注册部门、评审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而且与商标权人、行政执法部门及司法部门等也密切相关。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那么,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主管部门是如何确权或予以审查的呢?根据《商标法》规定,我国对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审査原则。审查包括形式审査和实质审查两个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