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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方式方法
    人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就是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但是,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既有《协定》成员国,又有《议定书》成员国及地区成员。到底是适用《协定》还是《议定书》,这是需要搞清楚的一个问题。因为,美、日等国及欧盟只是加入的《议定书》,也称之为纯《议定书》缔约方或纯《议定书》成员国。截至200年年1月1日,有51个是《协定》成员国,有59个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有38个既是《协定》成员国,又是《议定书》成员国。我国则既是《协定》成员国,又是《议定书》成员国。
    中国参加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主要目的是为方便我国申请人到国外去注册商标,即以中国为原属国的商标国际注册。因为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程序上存在诸多不同。就我国申请人而言,如果需要指定其他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则适用马德里《协定》;如果只指定纯《议定书》成员国,则适用马德里《议定书》;还可以既指定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又指定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
    ①申请人应符合的条件
    我国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在中国有住所;
    3.具有中国国籍。
    ②申请的方式、方法
    1.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或通过信函方式办理;
    2,根据《协定》提交注册申请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3.根据《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或已受理的注册申请;
    4.申请手续由商标局向国际局统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手续,须经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由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1PO)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国际局不受理单个企业的自行申请。
    ③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需提交的书式文件及相关信息
    1.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详细通信地址等;
    2.中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商标注册申请证明一份;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3.申请商标在成员国及本国的首次使用时间,应力求准确;
    4.商标在每一成员国的某一类商标申请为一份申请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每份申请需提供清晰的商标图样20张(规格:不大于8cm×8cm,不小于5cm×5cm)。在美国、加拿大等国申请的,如申请注册的商标已在这些国家使用,则每份申请还需提供商标使用标签、铭牌等10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商标使用标签的,可用商品或其外包装的照片代替,但需突出商标部分;
    5.申请商标中有以颜色作为商标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保护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图样2份;
    6.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类别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申请或注册的类别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7.明确标明指定保护的成员国。
    以国内注册商标或已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包括作为基础注册和基础申请的中国;
    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成员国;只有待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或注册后,才能指定《协定》成员国;
    8.申请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应采用国际通用术语,且列举明确并附准确英译文。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国际申请所用语言的语音,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9.由申请人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如委托了代理机构办理申请的)。
    综上,一般地,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都是通过商标代理组织为其提供服务的。由商标代理组织按商标局制定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的书式填写。
    ④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一般程序
    1.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2.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件之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单》;
    3.申请人在收到商标局《收费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数额缴纳注册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该申请视为放弃,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4.商标局收到足额汇款后,在三十日内将申请书件(英文或法文)寄送国际局;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5.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注册,在其出版的《国际商标》公告上刊登国际局已经注册的商标,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由商标局转寄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这样,申请人因其商标获得了国际注册而成为了注册人。但是,国际局的注册以及该局颁发的注册证并不表示该申请商标已经在被指定的缔约方获得了保护,这是因为国际局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还没有经过被指定缔约方的审查,更没有被这些缔约方授予商标权。在国际局的商标注册和缔约方的商标保护关系上,体现了商标权的地域原则;
    6.国际局向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直接寄交注册人指定领土延伸保护的申请书,各有关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书件后,依据本国商标法对申请商标进行检索、审查。
    经审查,被指定缔约方认为申请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的,给予保护。予以保护的,有的缔约方给注册人一份保护通知书,有的则没有任何通知。一定期限内没有收到保护通知,但也没有收到驳回通知的,表明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已经得到了保护。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在向《协定》成员国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议定书》成员国一年半内)的期限未被指定国驳回,则商标视为在指定国获得注册,给予保护。
    经审查,驳回申请的,被缔约方主管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寄发驳回通知书,而不是寄给注册人或其代理人或者原属局(在中国为商标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将其寄给注册人,且在其《国际注册簿》登记并予以公告。驳回通知书上注明了驳回机关、驳回的理由、驳回所适用的法条、驳回复审(或起诉)的时限、复审申请(或起诉)的受理机关等。
    一般而言,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分为“临时驳回”和“终局驳回”两个程序。此处的临时驳回和终局驳回仅指被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程序,不涉及复审或司法机关的驳回程序。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收到“临时驳回”的,可以在驳回通知书注明的法定期限内申请复审或者起诉。逾期不复审或不起诉的,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终局驳回注册申请,并给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寄发终局驳回通知书。一旦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终局驳回了保护申请,注册人不得申请复审或提起诉讼。
    无论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驳回是临时驳回还是终局驳回,其通知书由该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寄交国际局。国际局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在其注册簿上登记、予以公告,并将通知书直接寄给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而不是通过商标局转寄给申请人。这一点与商标局转寄商标注册证是不同的。
    收到临时驳回通知书后,我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应当决定是否复审或提起诉讼。复审或者起诉的,应当根据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临时驳回的要求,在法定时间内向被指定缔约方的复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申请复审或起诉。申请复审或起诉的,一般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不得由商标局代为办理复审申请或者起诉,也不得通过国际局向被指定缔约方复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转交复审申请或者起诉书。逾期不申请复审或不提起诉讼的,被指定缔约方在临时驳回一段时间后作出终局驳回注册申请。届时,注册人会收到终局驳回通知书。
    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10年。
    总之,中国作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成员国,为我国企业“走出去”而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当然,仍有许多国家还不是这两个国际条约组织的成员。若申请人需要到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联盟)之外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则可按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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