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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情形
    按照民法规定,公民有权将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但前提条件是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利。
    1.将自己或他人姓名作为商标
    当事人有权将自己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或者在取得姓名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姓名权人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但不得损害第三人已有的合法权利,包括在先的商标权与姓名权。
    将姓名用作商标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也有其久远的历史渊源。如“中华老字号”中的一些字号,就是一些开山鼻祖的姓名,同时也是商标或店招。有些商标则是借助历史人物的显赫名声来使用的。譬如,使用在对外汉语教学、培训上的“孔子学院”商标;使用在与建筑有关商品上的“鲁班”商标;使用在药品上的华佗”、“张仲景”、“李时珍”、“雷允上”、“季德胜”商标;使用在眼镜上的“吴良材”商标;使用在餐厅饭店、观光旅游上的“沈万三”商标;使用在纺织品上的“黄道婆”商标;使用在服装制作上的“李顺昌”商标等。
    即使在当代制造业方面,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许多成功企业的商标也是以创业者的姓名来命名的。臂如,使用在运动器材及服装上的“李宁”商标;使用在调味品上的“王守义”商标;使用在调味品及豆豉上的“陶华碧老干妈”商标;使用在面食制品上的“陈克明”商标等。
    在国外,如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的“奔驰”牌汽车,其商标为其创始人Benz(本茨)、“登喜路”牌香烟的人名为 DUNHILL、“皮尔?卡丹”服装的人名为PI-ERRE CADⅠN、“松下”电器的创始人为松下幸之助、“飞利浦”电子的人名为PHIP、“丰田”汽车创始人的家族姓氏为丰田等。
    2.将历史人物或者当代名人姓名作为商标
    (1)以古代历史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
    以古代著名历史人物的姓名,如古代伟人、帝王将相、能工巧匠的姓名、别称作为商标已是屡见不鲜的了。如上述例证中的“鲁班”、“华佗”、“扁鹊”、“李时珍”、“张仲景”商标等。这类姓名商标,因历史久远,而与后裔的人身关联已含糊不清,联系也不再紧密,既不存在姓名权问题,也不存在对其后裔产生不良影响的所谓人身权问题。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受到禁止,假如将“孔明”、“岳飞”等民族英雄的名字用于“卫生洁具”等商品上,可能会因有不良影响而被禁止注册。所谓不良影响主要是指贬低正面历史人物的良好社会形象或者不当地抬高某些历史反面人物的形象以及所产生的类似的实际效果。
    (2)以近现代历史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
    以近现代历史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的,因这类姓名的人和事恍惚如昨,近在眼前,历历在目,与其后裔的人身联系比较紧密,尽管不存在姓名权,但是其使用可能会对其后裔产生不良影响,故可能会在禁止注册之列。不良影响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公众以为提供的商品与该历史人物的后裔有关,不当地利用了历史名人的信誉;其二,商品质量的优劣会影响到历史人物或者其后裔的声誉。如使用在“教育”、“教学”、“材料处理信息”等服务类及其他商品类的“中正”商标,因“中正”系原国民党领导人蒋介石的字,而被商标局以其有不良影响驳回其申请。
    但同时,有些申请商标却是予以核准注册的。如使用在“金属纪念章”、“食品包装机”、“内燃机配件”、“充电器”等商品上的“中正”注册商标。这也是让人感到困惑的地方。
    (3)以笔名或别名作为商标
    些作家或者其他文艺工作者,常常在作品中使用笔名或别名,久而久之,这此笔名或别名已为公众熟悉,以至于逐渐取代其原来的真实姓名。人们对于其笔名反而比真实姓名更加熟悉。比如,鲁迅的真实姓名是“周树人”,而沈雁冰的笔名是“茅盾”。由于这些笔名已经事实上成为这些作家的名称因而,如同其真实姓名一样,作家享有相应的姓名权。对于这些名称的保护也应当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在理论上,人们对于人去逝后是否还有姓名权有不同的认识。因为,姓名权具有人身依附特征,随着生命的消失,姓名权也应当随之消失。但是,如果姓名权也包括名誉权,则名誉权不会随生命的消失而消失,仍然应当受到保护。但名誉权是否能够继承则值得商榷,毕竟名誉权属于人身权,与署名权等人身权类似,它不同于可以继承的财产权,也是无法继承的,但可以由其后人主张和保护其名誉权,也可以由任何第三人来代为行使,以使其名誉权不受损害。
    (4)禁止将历任或现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为商标
    使用历任或现任的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作为商标的行为,属于产生不良影响的范畴,禁止使用和注册。如1998年,江西省宜春市某生产白酒的私营企业,在其酒瓶瓶贴上除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江泽名酒”和“茅泽冬酒的字样,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的谐音相同,在任何商品上的这一使用行为,都具有不良政治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而受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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