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认定及赔偿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同于民事法律中的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以是否存在损害事实为前提,也不以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为要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3)项明确规定故意的除外),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就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人的商品质量好坏不影响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和认定。既不能把侵权行为人的商品质量差作为构成要件,也不能因为其商品质量好而否定其侵权行为的性质。
认定侵权应当以实际注册商标图样为标准,而不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定侵权亦不应以注册人使用商标是香标明注册标记为条件。
如何计算商标侵权损失赔偿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下列计算方法中的一种来确定赔偿额,请求赔偿:
(1)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来请求赔偿。
(2)被侵权人可以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指除成本外的所有利润)作为赔偿额。
对于上述两种计算方法,被侵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这对于根据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
商标侵权行为的侵权期间如何计算
商标侵权行为的侵权期间可按以下办法计算: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之前并延续到《商标法》实施之后,其侵权期间从《商标法》实施之日(1983年3月1日)起计算;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商标法》实施之后,其侵权行为从侵权之日起计算。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