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犯罪发展
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权利,虽然知识产权相关权益的雏形可以追溯到数百年前,但是直至20世纪60年代,知识产权才被普遍视为一种具有智慧财产属性的独特权利,并且围绕着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才逐步建立。作为新型权利知识产权的发展极为迅猛,在经历了以农业为基础的农业经济、以工业为基础的工业经济后,人类社会开始迈向以知识产业为基础的知识经济时代。2013年7月31日,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正式调整国内生产总值(GDP)统计方式,首次将知识产权整体作为资本纳入到GDP的统计数据之中,被视为知识经济时代走向成熟的标志。2然而,在人类社会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之后,知识产权犯罪也随之迅速发展,这是时代更替的必然现象,我们应当对此有所认识。
(一)知识产权犯罪危害性的加剧
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极富生命力的创新型权利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知识产权不再是边缘性权利,而是主导性权利,其在人类社会中价值和功效的增加的同时,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性也随之加剧。例如,国际商会2010年3月公布的一份题为“构建数字经济:欧盟创新产业保障就业岗位的重要举措”的报告显示,2008年,欧盟范围内包括数字经济在内的创新产业共创值8600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9%,但实体盗版(直接购买假冒或本地复制光盘)和数字盗版(从非官方渠道下载)致使该产业损失近100亿欧元同时丧失18.5万个就业机会。该报告亦称若盗版趋势得以持续到2015年,2013年10月16日,第23版。欧盟范围内将有120万个就业机会因此丧失,并造成2400亿欧元的损失。11又如,根据上文美国新的GDP计算标准,歌曲、影视等作品创新的投入,将被记入到投资成本之中,而唱片业估计每年在全球300亿美元的营运收入中,至少损失40亿美元(这还是未充分考虑互联网下载这一因素,因为网络非法下载的行为难以统计)。电影业估计在2002年的150亿美元收入中,损失50亿美元以上。PC软件业估计在2003年中损失290亿美元。游戏软件业估计在2001年63.5亿美元收入中,损失30亿美元。2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性已经不仅仅限于对个体财产权益的危害,其开始对社会创新投入和产出,社会正常发展进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知识产权犯罪总量的激增
尽管我国1997年刑法就在刑法分则第三章中专门设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罪名,但是知识产权犯罪长期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直至2005年之前,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都是同淫秽物品犯罪一同进行统计的,2005年才首次将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进行独立统计。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我国法院一审判决知识产杉犯罪案件共计3529件,判决犯罪人5336人。从2006年到2012年我国一审法院判决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依次为2277件、2684件、3326件、3660件、3942件、5504件、1274件;从2006年到2012年我国一审法院判决的知识产权犯罪人数量依次为3508人、4328人、5388人、5836人、6001人、7950人和15518人,整体趋势如图所示。整体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犯罪数量呈现出明显的激增态势,2005-2012年的7年时间,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总数和犯罪人数量增长为原来的3倍,知识产权犯罪数量激增的背后是宏观社会经济模式的转变。人类社会进人知识经济时代之后,必然面临着知识产权犯罪数量的激增,正如从农业经济时代向工业经济时代转型后,犯罪分子将犯罪对象从农业产品向农业产品转移一样。知识经济时代,由于智慧财产价值的凸显,犯罪分子也开始将注意力由传统财产权转向知识产权。可以预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犯罪数量依然会继续增长,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将是一个长期的时代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