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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与域名的冲突问题
    WIPO就有关商标与域名冲突的问题磋商进程历时近1年,其间,近百个国家、国际组织、行业协会、公司和个人提出了建议和批评,在世界5大洲都召开了研讨会。WIPO收集、整理了这些建议和批评,于1998年12月23日公布了“WIPO阶段性报告”,总结了各方讨论、磋商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域名系统改革的几项核心建议。有关各方对“WIPO阶段性报告”又提出了建议和修改意见。WIPO在保留“阶段性报告”内容的基础上,吸取了一些新的意见,完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互联网络域名磋商进程的最终报告—《国际互联网络名称与地址的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简称《WIPO域名处理最终报告》)。
    《WIPO域名处理最终报告》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WIPO域名处理最终报告》的目的在于向目前国际上域名系统——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简称 ICANN)就域名与知识产权的冲突所产生的问题提出建议。最终报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预防纠纷措施。《WIPO域名处理最终报告》要求注册机构在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时采用先进、标准的方法,尤其是收集和获取域名注册人的准确、可靠的联络方式。该联络方式是商标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主要途径。当联络方式不准确或无法与域名所有人进行联络时,第三方有权要求注册机构撤销该域名注册。
    二是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WIPO域名处理最终报告》对统一域名纠纷处理和机制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建议,在这些建议的基础上,ICAN于1999年8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1999年10月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199911月CANN指定了第一个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PO从199年12月1日起受理有关域名纠纷的投诉。但是,《WPO域名处理最终报告》统一域名纠纷处理机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因恶意注册而引发的域名纠纷和滥用域名注册而侵犯商标权的纠纷,因为这两类纠纷在目前商标国际保护当中最为常见,有关商标权国际保护的规则相对较为完善,处理起来有相对稳定的法律基础。
    三是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与《联合建议》相配合,《WIPO域名处理最终报告》建议创设一种能让商标所有人在部分或者所有通用顶级域名获得的排他权机制。排他权的效力在于禁止驰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将该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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