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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1958年,在里斯本召开的外交大会上,缔结了《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凡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都可以宣布参加。到1995年1月为止,有17个国家参加了这个协定②协定曾于1967年和1979年作过两次修改。协定指出,本协定所保护的是“国家、地区或地点的地理名称,这种名称所标示的产品所具有的特点,完全或主要由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因素和人的因素)所决定。”
    需要受到国际保护的产地名称,由该产地所处的那个成员国的工业产权主管部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在收到申请案后,只要经审核认为它符合协定所要求的格式,就批准给予国际注册,并向申请的主管部门颁发“国际注册证书”。
    批准了国际注册后,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在专门的公报中公布有关的注册,并把注册结果通知协定各成员国的工业产权主管部门。各成员国收到通知之后,有权在1年之内,在提出合法理由的前提下,声明本国不保护该产地标记。如果没有作出这种声明,那么成员国就必须在该产地名称所在国保护它的整个期间,为它提供保护。具体保护措施是禁止本国任何产品的经销商未经许可而使用该产地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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