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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中,都规定在受理注册申请时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就是说,如果同一个商标有不同的所有人申请在同样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注册,那么注册机关初步审定接受先申请者的申请。为此,一般国家的商标注册主管部门就需要建立一套注册商标的检索制度,把那些在某类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已经获得或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按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类别归档或储入计算机,以便在接到新申请时,查看是杏已经有人先提出了同样的申请或已经有人获得了注册。另外,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也必须注明自己的商标要求在哪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所以,对商标所标示的不同商品或服务就需要进行很细的分类。过去,各国往往都有一套自己的商品与服务分类法。不同国家在商品或服务的分类上的差异,给国际商品交易以及商品经销人在外国取得注册带来许多不便。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957年6月,一些国家在法国的尼斯市缔结了《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61年4月生效。根据协定建立起的商标与服务国际分类法,到目前为止已修改过6次,现在使用的是1997年1月1日开始使用的第7版。参加《尼斯协定》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到2003年1月止,已经有56个国家参加了该协定,我国于1994年加入。
    《尼斯协定》并不禁止没有参加它的国家使用依照它建立起的商品与服务分类法,只是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无权派代表参加修改分类法的专家委员会。目前,除该公约成员国之外,另有30多个国家也使用《尼斯协定》所建立起来的国际分类法。此外《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欧洲共同体统一商标条例》等国际和区域性公约,也都宣布采用《尼斯协定》所建立的分类法。
    《尼斯协定》的分类法将所有的商品分为34类,把所有的服务项目分为8类。《尼斯协定》要求,成员国的商标公报、官方商标注册簿、检索档案等,都应当使用国际分类法。②协定并不限制成员国自行划定具体商标的注册范围。协定允许成员国不把国际分类法作为唯一适用的分类法,成员国有自由选择把它作为国内注册的“主要分类法”,还是作为“辅助分类法”来使用。这就使一些在参加协定之前使用着自己的特有分类法的国家,不一定对国内的已有体系作过多的调整。
    《尼斯协定》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国际通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既适用于协定的成员国国内的商标注册的分类,也适于国际分类,并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家在商标注册上采用通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以利于促进国际间的商标注册和保护,便于商标的检索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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