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穷竭”新论的评价
“穷竭”新论的要义是:《武松打虎》图的版权人许可景芝酒厂在工商领域使用该图后,其版权对另一个未经许可的酒厂(被告)也“穷竭”了。这种“穷竭”理论的出发点是,一个享有版权的作品,只要许可任何一个人当作商标使用,版权人的权利“穷竭”,其他任何人虽未经许可作商标使用,也应属合法,版权人就无权告商标领域的使用者侵权。这就是说,权利人签了一份许可合同,就等于向其他任何人签定了许可合同,任何人均可不再征得许可而使用。这无疑是将“合同”产生的“对人权”与知识产权本身的“对世权”相混淆,并认为“对人权”的专有程序高于“对世权”。因此,“穷竭”新论就背离了知识产权最基本的原理。
穷竭”新论错就错在不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除了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外,任何未经许可的,对他人版权作品的使用,决不会使他人的版权穷竭,也不能产生出自己任何的新权利。在“未经许可的”的前提下,如果问起版权人的权利“穷竭”于何时,答案在中国只可能是:穷竭于作者死后50年。许可一人使用作品之后,其他人再使用均无需再取得许可的情况,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了的时候才会出现,这就是版权的“法定许可”制度。但是,要将这种法定许可扩大到一切工商领域使用版权作品,扩大到与国家利益毫不相干的私人主体,也不能剥夺版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