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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管理机关对于注册商标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1.商标管理机关
    商标管理机关主要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它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商标评审机构,独立于商标局,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商标局主要职责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工作:负责指导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商标管理和查处侵权工作;办理有关商标的其他事务。地方各级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对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本辖区内的注册商标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对商标标识的印制进行管理;宣传商标法规,指导工商企业正确使用商标: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2.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
    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注册商标使用人在商标的商业使用中,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保证商品质量的行政管理行为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如果擅自改变这种法律状态就会超越权利保护范围,影响商标权的法律基础,所以只有依法使用注册商标,才能保持商标权的稳定性。现行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商标注册证》遗失破损的补发。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5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省级或者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将报纸附送商标局。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寄回商标局。《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权的权利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外借、转让、涂改或伪造。
    (2)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标识。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商标注册后商标名称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商标名称不变,略微改变一下字体、字形、线条、色彩等都无所谓,把组合商标的文字部分和图形部分分开单独使用亦无大碍。殊不知这样做的结果在事实上已经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法律状态。对这种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商标权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3)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事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域或其他事项。由于商标权的继承或者因企业行政隶属发生变化联营、转产、恢复老字号等原因更改企业名称后,企业因迁移等原因使营业地址、邮政编码发生变化后,均应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违反法定程序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商标权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4)不得擅自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权人有权决定注册商标是否转让,但是必须经商标局核准,自行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商标权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5)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争先注册商标体现了企业的竞争意识,应当受到鼓励。同样,商标注册后长期搁置不用,商标的功能就会逐渐丧失,商标价值无从实现而且这种束之高阁的状况还会浪费社会资源,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后任何时候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其他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通常会通知商标权人限期提供包括广告宣传、展览在内的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会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种原因而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其他人可以即刻在同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而不受注册商标被撤销后1年内不得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的限制。
    (6)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须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就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并应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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