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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共体对反垄断的立法
    欧共体的反垄断体系在其机制和运作方式上和美国有所不同,但是就总体而言,欧共体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控制比美国更为严格。欧洲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然而国家林立,对欧洲的商业贸易带来了诸多不便。建立欧共体的目的就是朝着统一欧洲的目标迈进,维护欧共体范围内的自由贸易,确保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不至于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是欧共体自身的首要任务之一。
    欧共体的竞争法主要由建立欧共体的《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构成。《罗马条约》第85条包括三款条文。其中第85条(1)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实体之间订立的协议、或者实体协会作出的决定,如果其目的或者其效果是制止、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从而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则必须予以禁止……第85条(2)规定,凡是落入(1)规定范围的合同协议将自动作废,不可实施。第85条(3)规定了某些可豁免的行为及条件。获得《罗马条约》第85条(3)所述的豁免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个案申报方式;第二种是“批豁免”方式,它不是应有关方面的申请,而是由欧洲委员会主动作出的一种公告。批豁免建立了三种类型的清单,分别称为白色清单、灰色清单和黑色清单。列入白色清单的限制性条款被认为不会对竟争产生限制性影响;列入灰色清单的限制性条款会对竞争产生一定的限制作用;列入黑色清单的行为是明显触犯第85条(1)规定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既不包含在批豁免的范围之内,一旦提出个案申报也基本上没有获得豁免的可能性。
    《罗马条约》第85条与第86条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前者主要涉及两个独立实体之间的合同协议,其目的是防止通过订立合同协议来不合理地限制共同市场内的竞争;而后者主要涉及单个实体的行为,防止滥用其支配地位来不合理地限制共同市场内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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