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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IPS协议知识产权执法的总要求
    从总体上说, TRIPS协议第41条所规定的“一般义务”是要求各成员在其商标法律体系中建立一套既完备、有效,又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和机制。当然,协议在对这样一套程序和机制作出规定时,要求成员考虑的核心目标之一,是确保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以此为出发点,协议对各成员应建立的执法程序提出了“一般义务”中的五大原则要求:
    完备性。商标执法体系中至少应建立相关的行政程序、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以及相应救济措施,包括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
    有效性。确保商标所有人或权利持有人能借助相应的程序和救济措施对任何侵犯商标私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以便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即发侵权)或阻止侵权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加剧和有效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公平性。商标执法程序应当公平公正。商标的执法程序的应用不得造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并应当建立起滥用商标权的预警和惩罚机制。此外,还必须为当事人提供行政终局决定和司法判决的复审机会。
    合理性。商标执法不论是民事、行政、刑事等程序不得过于复杂或费用过高,或包含不合理的期限要求或造成毫无保障的拖延,采取任何救济措施应当合理。
    统一性。在确立一套 TRIPS协议所要求的完备、有效、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同时,应与成员所建立的传统商标执法措施相统一。成员因为商标执法建立起来的法律措施不应造成整个知识产权执法在行政资源、法律资源和经济资源上的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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