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要准确理解商标权的含义,就必须了解商标权是如何产生的。任何权利的产生都要基于一定的事实,商标权也不例外。导致商标权产生的“事实”有两种,一是使用,二是注册。在英美等国家,承认商标权除了通过注册取得外,也可以通过使用而获得。因此,在这些国家里,商标权既包括注册商标权,也包括未注册商标权。而在以法国为代表的不少国家强调商标权必须通过注册才能获得,其所谓商标权仅指注册商标权。我国也是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仅有使用的事实而不到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一般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尽管我们不能否认使用者对其所使用的商标可能享有某种权利,但我们这里所用的“商标权”一词,在没有特殊指明的情况下,仅指注册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特点
商标权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效性等特点。所谓专有性,是指一个商标一般只能归家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注册并归其所有,而不能同时为多个单位或个人所享有。商标权的专有性意味着其他任何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得在与核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范围内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经一国(或地区)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其所有人的专有权被限定在该国(或地区)领域内,其他国家对该商标权没有保护义务。换言之,一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如果希望其商标权在其他国家也能获得保护,就应该到希望获得保护的国家去注册。商标权的时效性,是指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之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某法定时间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一时间称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人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并使之得到法律的保护,则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注册续展。如果不发生导致商标撤销的诉讼,商标注册人只要按时履行续展手续,就可以无限期地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既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也不同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