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的特点
地理标志商标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地理标志商标是一种区别其他商品的标记。地理标志商标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志,其最大的特征还是体现在对商品的指示上,它能够有效区别并指示商品来源。从这个意义上不难理解,为什么一些国家的国内法主要通过《商标法》中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有关条款来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按照 TRIPS协议的规定,地理标志商标不再限于地理名称,不再必须是地理区域的实际名称,只要该标志正确合法地表明其来源即可。
第二,依托客观现实的地理因素。地理标志商标依托于一个国家、地区或者地方的地理名称而来,这要求地理因素必须是现实客观存在的区划名称,它包括但不限于现存的地理名称,也可以是历史名称等。其范围可大可小,能有效指示出产品的地理因素即可。
第三,地理标志商标不仅体现产品的品质质量,更重要的是也体现了产品地理因素所涵盖的特质。一个产品之所以能以产品的来源来做标志,不是因为其他的因素,而是因为产品的特性与该地区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这一点也是《里斯本协定》原产地名称的定义的延续,产品真实来源于某地已经不够用了,产品还必须要具备该地区特有的特征,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
第四,地理标志商标的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分离。地理标志商标诞生伊始,就产生了与其他知识产品不同的“气质”,如果说商标侧重的是保护商标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商誉,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则是一种商品或者说是某一地区的某种商品的商誉,这一商誉很难归于某一个人所有。与此同时,一种产品背后凝结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也很难归于某一个人所有。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及其附随的影响力无不凝聚着一片土地上祖祖辈辈人民的创造与智慧的结晶。地理标志商标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应该属于该地区的所有生产者所有。但是在具体的生产实践中,这种共有是难以操作的,所以大多数国家采取协会所有,即集体商标等形式来对其进行保护,所以也就产生了使用者与所有者分离的情况。
对比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地理标志商标三个概念,货源标记的外延最大货源标记只需要标示正确产地,没有产地与商品联系的要求;原产地名称的外延次之;地理标志商标最小。但是,地理标志商标的内涵最为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