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特殊意义
农产品指的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服务性组织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由该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最后,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在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之后,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就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该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但是在获得使用同意之后,使用者在农产品的生产质量方面要受到相关组织和部门的监督。对于每一个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都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以确保地理标志商标产品的品质。在对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监督过程中,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与其他产品的地理标志商标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只是此处的监督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在农产品国际贸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自然资源丰富,农业区划多样,出产许多在特定区域特定的自然环境及生产条件下,具有特殊品质的农产品:并且由于我国深厚的饮食文化,以当地传统的加工工艺,制造出许多具有特色品味、适合广泛或特定人群消费的优质食品。我国在地理标志商标资源上有着先天的比较优势。这些产品从一开始进入商品贸易,不是或主要不是以商标,而是以原产地名称为人们所认知接受,如绍兴酒、茅台酒、龙井茶、金华火腿等。
目前,各成员国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主要还是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协定来进行。各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模式千差万别。英国和美国采用的是商标法保护模式,法国采取的专门法保护模式,而德国则采用的是商标法与专门法保护的双重保护模式。在保护模式上的差异会导致在国际贸易中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差别。美国是与我国交往密切的贸易大国,其在根本上并不承认地理标志商标权的保护,它更多地倾向于商标法的保护。而与此相反的是,法国采用的是地理标志商标的专门法保护模式。1997年我国与法国政府签订了《中法联合声明》,中国承诺,保护法国的地理标志商标,尤其是香槟酒、葡萄酒。另外,两国于1998年9月还发布了《中法关于成立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的声明》,旨在扩大对方的农产品和食品在本国的市场准入。
20世纪90年代前,中国大量存在的以原产地名称做标志的传统名、特、优产品没有得到应有保护。
一方面,许多产品的原产地名称被滥用而平庸化,成为同类产品的普通名称或标志,使传统久负盛名的真正原产地产品被混同、假冒。例如:出产于浙江绍兴的绍兴酒,已历经了2400多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完整、深厚的绍兴酒工艺和传统文化,几千年来深受人们的喜爱,并且漂洋过海,远销国外。但是,由于过去缺少必要、有效的制度保护,绍兴酒深受假冒之苦。大陆不少非绍兴地区生产的黄酒纷纷冠以“绍兴酒”之名,鱼目混珠,冲击市场:我国台湾以及日本、东南亚地区也大量生产绍兴酒,并以假乱真挤占了海外市场的大半江山。这种状况严重损害了几千年形成的绍兴酒的声誉,也严重影响了正宗绍兴酒的市场占有量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许多原产地名称被某个企业以一般产品商标注册,形成私权,从而剥夺了原产地区域内其他生产者使用原产地名称标志生产同类产品的权利,形成了不公平竞争的局面。如“金华火腿”名称使用权的争议历时十几年,至今仍在纠葛之中。这种状况对一些地方传统产品产业发展有严重消极影响。再一种情况是,我国一些企业的产品,因不知情或缺乏相关知识产权意识,使用了外国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如用“香槟”做酒类或饮料的通用名称或商标就是一例。“香槟”是法国 Champagne省地域名称的中文译词,作为该地区所生产的一种葡萄酒的地理标志商标受到保护,因此被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提出禁止要求,使20世纪80年代风行中国的“香槟酒”在短短10年之间全部消失。
农产品国际贸易在中国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贸易面临挑战。实施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将使我国的有机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或优势农产品入世,这对我国农业发展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