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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概念
    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在中国是一个专用名称,但在国际上它并不是一个专用名词。与广泛意义上的地理标志商标有所不同,其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及《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办法》,在农业部进行登记申请保护的农产品。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对“农业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名称进行了固化连贯表述。《农业法》第23条规定:“国家依法建立健全优质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业法》第49条规定:“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技的基础硏究和应用,传播和普及农业科技知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含农产加工品和食品),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法申请,具有特定产地品质且按一定规范要求生产的优质农产品。其具有两大法律特征,其一是特定地域性原则,即原产地原则:其二是优秀的品质和特殊质量标准。纵观欧、美、日、韩等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规定,其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农产品原产地进行保护,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赖以生存的地理环境和人文历史:二是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优秀品质和特殊的产品质量标准。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不可偏废。
    中国的农业部门希望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独立出来,作为《农业法》专门调整的对象,便于农业部门对其进行申请认证和调整。其实从地理标志商标的发展历史来看,地理标志商标的国际条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主要是与贸易密切相关。根据地理标志商标原产地保护的品种来看,最初主要为农产品、农副产品和食品,尔后逐步扩大至酒类、传统手工产品、传统工艺类产品,甚至服务类文化类地理标志商标,现在欧洲的酒类地理标志商标甚至超过了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所以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作为专有名称,固定由专门的部门进行调整,并不是国际惯例,只是中国的做法,与中国行政管理条块分割、权利分割难脱干系。因此作者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只是地理标志商标的一种,也可以说,地理标志商标最初形态和主要的品种类型是农产品,而不能说是专有名词,也不能说只能由《农业法》来调整,像法国就专设了统一的地理标志商标管理机构,依据地理标志商标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对全部地理标志商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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