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集团催生了商标财产权的观念
一方面,以商标财产权的保护为立法基础的商标法涉及商标权人、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配置和平衡,商标法背负的竞争政策目标需要在这种利益的配置和平衡过程中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商标的财产化使得既得利益者形成了一个有组织的利益集团,这一利益集团为维持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和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进一步对立法施加各种影响。换言之,商标法的本义是要在商标权人、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之间设计一种平衡机制,以使三者间的关系在有效率的制度安排下不受扭曲地健康发展,但这一激励制度无意中催生了一个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商标权人的联合。商标权人过于强大且具有组织性使得立法者新的平衡设计遭遇更多阻碍。利益集团对商标立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利益集团催生了商标财产权的观念
商标法发展的历史表明,由商标经营者构成的利益集团深刻地影响着商标法律制度的变迁,尤其是影响着商标杈的财产属性在商标法中的彰显。基于完全依赖假冒之诉对商标经营者保护不利的缺陷,在19世纪60年代,英国商会开始游说立法,试图将商标确定为财产权加以保护,意在强化商人反对冒用行为的权利。1862年,来自谢菲尔德的两位议员向英国下议院提交了一份名为《修正与商标假冒、盗用或占用相关的法律,并在特定情形下强化商标所有人国际保护利益的法案》(《谢菲尔德法案》)。法案的中心议题是建议明确将商标承认为“财产”,并创设商标注册制度。尽管该法案未获通过,但其中关于商标是否应当被视为财产权的议题却引起了人们广泛的讨论致使这一法案事实上对以后英国商标成文法的产生具有深远的影响。1858年,英国商人为防止其商标在其他国家被冒用,要求本国政府为其权利获得国际认可提供协助。在一份由谢菲尔德钢铁商代表提交给外交大臣的文件中,请愿人请求英国法将商标视为私有财产加以保护。经调查后,外交部决定效仿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模式,通过与国外签订双边条约的方式来保护英国商人的海外商业利益。此后,在条约谈判过程中,将商标视为财产的语言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双边条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