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
1.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基本理念
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念是填补损害,受害人不可以就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赔偿,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失衡,引导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而追求高额赔偿。在这种理念指导下,大陆法系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自然是以补偿性赔偿原则为主导。
2.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赔偿原则的立法参考
以德国法为例,不难发现大陆法系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中一贯坚持填平原则,恢复原状在其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1)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的义务。(2)1.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2.如依法律的内容,虽无过失亦可能违反此种法律者,仅在有过失时,始负赔偿损害的义务。”
在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范围上,德国不管是在实际上恢复原状,还是通过金钱赔偿弥补损害,都限于实际损害范围,不允许超过实际损害的额外赔偿。《德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1.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应恢复损害发生前的原状。2.因伤害人身或损毁物件而应为损害赔偿时,债权人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代替恢复原状。”对于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不足以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害时,赔偿义务人应以金钱赔偿其损害。”
以著作权侵权赔偿为例,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大陆国家通常采取三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按照正常许可使用费推定。这三种方式都体现了恢复原状的精神,贯彻和执行补偿性赔偿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普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