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含义包含的几个方面
知识产权制度的含义包含的几个方面(一)立法保护
立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没有知识产权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就没有其创造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其他财物(产)还可以通过储藏、占有等手段进行保护,但知识财产的特性决定,如果其脱离、失去国家法律的保障,其创造者或其他所有人就会一无所有、丧失一切。即使他拥有了知识财产的物质载体,但其知识财产并未获得相应的保护。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权利人的知识财产被彻底剥夺。有学者将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上的权利”,意指知识产权通常要过诉讼等执法活动才能得以实现和保护。而实现诉讼的权利,前提就要有立法对其进行保护。一个科学、先进、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基础,是知识产权执法的前提和准绳。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首要任务。
(二)行政保护
行政保护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机构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行政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具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特色的“双轨制”的体现。从发达国家来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途径保护。他们的行政执法主要指海关的边境措施以及贸易委员会对他国和地区的盗版、假冒给予的在双边贸易中的经济制裁等。他们一般没有类似我国各个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不论今后我国行政执法的趋向如何,对我国当前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利用行政处罚手段,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仍不失为有效措施之一。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在某些知识产权领域,对于诸如商标、专利等的行政执法依然占据重要的地位。
(三)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从大量的实践来看,这种保护是最严格、最有效的保护手段,在我国还应进一步予以加强。
(四)集体管理组织保护
集体管理组织是知识产权创造者或其他权利人对自身权利予以保护的社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的历史中,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强大的使用者如出版商、广播电视公司等相抗衡时,这种集体组织为保护其权利起到很大作用。各国法律一般赋予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法律地位。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类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函承认其与成员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该组织可以以其名义作为原告为其成员进行诉讼。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协助政府做很多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情,可以自行处理涉及维护他们自身权益的事务以及发挥服务于社会的功能性作用。如改编作品等权利使用费、授权许可和转让、进行侵权交涉等许多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