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含义
针对知识产权的特征,对知识产品进行产权界定是有必要的,于是出现了知识产权制度。
所谓知识产权制度,是关于承认知识是一种财产,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上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的一种重要制度。“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的公共物品,也不同于一般的私人物品,它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形式,因而具有自身特殊的制度保护形式。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有三种形式:专利制度、版权(著作权)制度和商标制度。通过三种制度形式来界定知识产品的财产权益,在许多国家获得了极大的成功。专利制度保证了发明和其他技术进步的所有权。版权制度授予作家、艺术家和作曲家以所有权。商标制度确立了不同特征的商业标志或符号的产权。这样的保护是有效的,它既使产品的生产者获得创造的动力,又使生产者创造的产品有可能为全社会所用。
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从内容上划分为以下制度:专利权制度、专有技术制度、版权及邻接权制度、商标权制度、厂牌(商号)品名制度、商誉制度、计算机软件版权制度等。
根据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划分为:知识产权的创立制度、知识产权的占有制度、知识产权的使用制度、知识产权的交易制度、知识产权的分配制度、知识产权的消费制度、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知识产权的界定制度等。
根据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区分布或国别关系可以分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美国知识产权制度、日本知识产权制度等。
就主要知识产权而言,概以采取私人产权的形式,即私有知识产权制度。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制度赖以产生的条件是:知识产品所有人将自己的作品、发明创造等公布出来,使公众能看到、了解到、得到其中的专门知识,而公众则承认作者、发明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有独占使用、制造其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知识产品是公开的(公共产品属性),但知识产权是垄断的(私人产权属性)。西方法学家将此解释为社会契约关系,即以国家面貌出现的社会同知识产品创造者之间签订的一项特殊契约。按照经济学家的表述,财产占有人认识到在财产上存在着规模经济,各方即会组建一个用于承认和保护其产权的政府进行谈判。正如美国学者波斯纳在《法律之经济分析》中所说的那样:一旦他们达成了协商同意建立一个由武力为后盾的政府,每个人就能享受到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安全。哲学家把经过这些协商最终达成的谈判称为“社会契约”,因为它建立起了社会生活的基本条款。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动因,在于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正是农夫能够获得土地作物的财产权,才有诱因促使农夫支付并尽可能节约耕种土地所需要的成本;正是创造者能够取得无形财产的垄断权,才有诱因激励其在知识、信息的生产方面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