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知识产权发展历史的概述
1409年,威尼斯城授予一位叫海斯林根的日耳曼人,根据运用于日耳曼人的普通法拥有对一项矿物加工技术的专有权。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相对完善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等国际条约也不断修订,拓展新的保护范围,承认新的权利内容,即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时代趋势。
近100多年来,在全球的范围内,伴随着科技的发展、工业的进步、文艺的繁荣以及它们与社会制度的相互作用,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运而生。世界知识产权的正式保护追溯自1883年的巴黎公约(PC)。巴黎公约是世界工业革命与产权私有制之间相互协调的历史产物。当时在巴黎公约上签字的有比利时、巴西和法国等10个国家。1896年保护专利申请案大量积压。此外大批亚非拉新兴民族独立国家建立,以前它们施行宗主国的专利法,现在纷纷制定自己的专利法,以有利于自己民族经济的发展。这样,《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便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1949年英国率先对原专利法作了重大修改,20世纪60~70年代各国纷纷通过新专利法。为了修订《伯尔尼公约》,1952年9月6日在日内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起通过《世界版权公约》,并于1955年生效。1967年7月由“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51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会议,通过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系统中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纽约设联络处。到1992年4月其成员国已有128个,除了伊朗、汤加等个别国家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参加了。它的主要宗旨是促进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来保证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具体权利:①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②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③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④科学发现;⑤工业品外观设计;⑥商标、服务标志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⑦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肯定了知识产权的实质是私权。这并非仅指私人权利,而是指属于具体特定主体的权利。与公权不同,它是公众中不特定的人可行使的权利。知识产权只有通过行政的认可才能产生,也就是说专利权只有通过专利局的审查批准,才能生效。唯有版权不需要这种程序。《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同年,1970年6月19日美国等78个国家和22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华盛顿签订了《专利合作条约》,并于1978年生效。该条约解决了一个发明可在几个国家取得保护的国际申请问题。申请人通过一次国际申请即可获得部分成员国和缔约国的专利权。197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到了2 625件国际申请,1991年增加到22247件,区域性的专利公约也相继缔结。1973年西欧14国在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条约,1977年生效,并成立欧洲专利局。1962年9月非洲几个国家在利伯维尔签订了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此外,北欧共同专利法、拉丁安第斯联盟等有关专利的国际公约组织纷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