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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较为齐备,也代表了大多数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5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是最为明显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同样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也必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此种行为称之为反向假冒。生产者和经营者向市场推出其商品时,他们实际出于两个目的。一是切近的,即尽快得到利润;二是长远的,即闯出自己商品的牌子(包括商标、商号等),不断提高市场信誉,以便既能尽快获得利润,又能得到可靠的、不断增长的利润。“反向假冒”行为虽然不违背第一个目的,但却严重损害了第二个目的的实现。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对“反向假冒”行为予以禁止并制裁。例如法国知识产权法第713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权人享有正、反两方面的权利,既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撤换自己依法贴附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主要是指除本条前4项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上述这些行为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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