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侵权行为的表现
品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标,商标即是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是一个法律名词。因此这里主要讲述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被假冒商标的《读者》杂志
海南出版社曾印刷《美文奇文妙文》和《红玫瑰》各1万套,销售额18.36万元。海南出版社在这两套书的封面上重点突出“读者精华”四个字,而且极力模仿((读者》的装帧、排版风格,购买者误认为是《读者》杂志于是愤然而起,依据当时的法律,诉诸行政部门以求保护自己的利益。后来海南省工商局认定: “读者”商标系《读者》杂志社在杂志上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704750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海南出版社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属商标侵权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细化,介于侵权与非侵权之间的企业行为也越来越多。例如,荷兰著名的大型仓储式平价商场MAKRO,它在中国落户时起了一个非常贴切响亮的名字——万客隆,并在中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各样的“客隆”遍地开花。 “客隆”似乎也逐渐成为了仓储式商场的代名词。还有些商标,和驰名商标也许称不上相同或者类似,但是消费者会觉得和原本的驰名商标有某种联系,从而也许出于对原商标的信任和好奇而进行购买,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是不认定为商标侵权的。但在有些国家,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侵害了商标的正常权益,是一种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