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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商标权保护法律制度
    (1)商标注册制度。世界各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内容大体可分为四个方面: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的规定;禁止使用的商标的规定;先注册与先使用的原则;这里所谓先使用原则,即把商标权授予首先使用的申请人。
    (2)商标的审查、公告、异议和核准。商标的审査。各国商标法规定,主管商标注册的机构,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审査,然后才能确定是否给以注册。商标的公告、异议、核准。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认为合格,各国一般将该项申请在官方的商标公告上公布,让公众审査,审查时间一般为1至3个月。
    (3)商标使用。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定,商标获准注册后,必须使用;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使用,商标注册机构可依法撤销有关商标注册。所谓规定的期限,各国规定不尽统一,一般为3至5年不等,如瑞士规定为3年,英国为5年。我国《商标法》第30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
    (4)商标保护期限与续展。各国立法对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最长的为20年,最短的为5年,也有15年、10年、7年的。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展,续展次数,各国商标法不加以限制,续展期届满,可再次续展。续展期限,少数国家规定长于注册有效期,如英国商标注册有效期为7年,而续展后的期限为14年。不过大多数国家规定的续展期限与注册有效期相等,我国就是这样规定的。
    (5)商标权保护。商标权的保护是指依法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各国立法一般认为,下列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侵权诉讼和处理原则,这些原则与国际上公认的制度相同。制度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应当如何适用;如何对知识产权给予充分的保护;成员如何在其辖区内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如何解决WTO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新制度引进期间的特殊的过渡安排。
    TRIPs贯彻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和统一保护制度的意图;它以相关的知识产权公约为基础,不是一部完全独立的公约;它是一部最低标准法;它规定了详尽的执法措施,并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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