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客体创新性为轴线的知识产权程度动态谱系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指示功能、意指功能和实用功能分别构成了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体系同一性基础,可以依此构建以客体功能为轴线的知识产权类型动态谱系。尽管如此,客体创新性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知识产权程度动态谱系的轴线,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体系同一性理论充分阐释了这一点。
传统知识产权理论认为商标未能体现创新性,所以知识产权客体被分为商业标记和智力成果,这显然没有正确认识创新性的真正含义。智力成果的创新性是通过智力成果的功能体现出来的,所以商标的创新性在于指示功能的充分发挥,即商标标记可以充分指示其上的商誉,体现了创新性的市场经营行为,而不是商标标记设计的创新性。基于此,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便区分了不同程度的客体创新性:在商标权体系中,从普通商标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再到驰名商标;在著作权体系中,从作品到邻接权客体;在专利权体系中,从发明到实用新型再到外观设计。根据创新性程度的不同,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分别采用了不同强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普通商标、邻接权客体和实用新型相比,驰名商标、作品和发明的创造性比较强、创新程度比较高,在满足较高标准的同时,获得了更加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非典型知识产权亦是如此,虽然非典型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多种客体功能,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功能具有单一性,所以在创造性与权利保护程度的对应关系上,非典型知识产权与典型知识产权没有本质不同。
值得强调的是,知识产权程度动态谱系是以指示功能、意指功能和实用功能为体系同一性基础为前提的。就此而言,客体来源视角的智力成果说忽视了知识产权客体功能的差异,错误地将创造性标准作为体系同一性的基础;客体形态视角的众多学说忽视了知识产权客体的创造性程度差异,没有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