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商标诉讼环境的变化
1 政策变化
2018年4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宣布我国将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让知识产权为创新保驾护航。2019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将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商标法》把法定赔偿从三百万元提升到了五百万元,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倍数从最高三倍提高到最高五倍。有学者表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4]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将使知识产权人能够更好地利用诉讼维权。
2 现实变化
与国家政策相呼应,近年我国法院对侵犯商标权案件的判赔力度加大了很多,屡有高额判赔震动人心。佛山中院2017年裁判的、2018年最终被最高院维持的海天诉海纳百川有限公司、王付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判赔200万元;2018年佛山中院二审的无锡小天鹅诉广东双凤电器一案判赔350 万元;北京高院2019年8月5日复审的“微信食品”案的判赔数额更是达到了惊人的1000 万元。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权人)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这是鼓励权利人积极维权的重要规定。与以往相比,法院认定“合理开支”也越来越大胆,以往法院愿意认定的律师费一般很少,但是现在只要是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存在的合理的开支,法院一般都予以支持。